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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互联网保险出新规:多数机构不达标,10月1日起仍不合规必须停止销售!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2-08-06

刚刚

银保监会下发

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

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①再次明确

非保险机构不得设置销售页面


②五大内容

(进入投保流程、是否自动续保等)

要求设置单独页面展示

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自主确认已阅读


③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仍不能符合要求,立即停止销售


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

监管予以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碎片化、小额化的互联网保险广泛触达各类消费者,使得消费者更加了解保险业。


但是,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呈爆发式增长,比如变相强制搭售、还有前一阵在圈内引起热议的航延险,甚至于百万医疗的理赔等问题都格外突出。


参见:

短期健康险大地震:花式续保描述全否

互联网保险新规,重磅来袭: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可销售保险!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银保监会此次出台《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严格管控销售页面,实现销售行为可还原,力争有效遏制销售误导。


此次文件,虽然只有二十六条内容,但是涉及的内容很多覆盖面也很广,势必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产生不小影响,保险机构一定要仔细对照啊~


1



非保险机构:不得设置销售页面

设置投保申请链接


1. 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①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②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2. 销售页面


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2



销售页面的首页

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


非销售页面中不得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①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包含:


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等内容。


②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


客户告知书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3



五大方面内容

要设置单独页面展示

保险机构应当将以下五条内容,设置:


①单独页面展示


②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自主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收取保费。


1.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


具体内容参见本文第二条内容“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


小编说:保险公司要注意,这一条往往是大多产品中之前并没有的。


2. 免责条款逐项展示:以网页、视频等方式说明


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3. 寿险新型产品的保单利益不确定性,健康险产品的续保时间,其他产品的犹豫期时间


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②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等内容;


③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小编说:保单利益不确定性的单独页面展示,对于消费者来讲真的很重要,比如,前一阵圈内流传的苏宁金融等平台销售的高额理财背后就是投连险收益不确定,但可能消费者通过销售界面,并不知道。


4.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被保险人要确认


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小编说:大家不明白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话,小编举个栗子,大家曾经见到的“杀妻骗保”等事件,就是投保的定期寿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


5. 健康告知提示,单独进行展示


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


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


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且问题边界清晰。


小编说:健康告知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讲也很重要,所以,现在市场上大多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告知都是能做到单独页面展示,并要求投保人自行确认的。


4



与互联网保险同时销售的产品

自助终端销售的保险产品

全都要可回溯管理


1. 保险机构,中介机构,都要注意!


①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②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2.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要实施可回溯管理


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 


3. 自助终端销售保险产品,也要可回溯!


①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涉及非互联网保险销售方式的:一并适用本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可回溯管理的其他监管要求。


②保险机构通过固定场所设置的自助终端销售保险产品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实施前关于自助终端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



保险机构要做的可回溯资料


1. 可回溯资料


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


①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至少包括:


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②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


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的,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三年。


③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


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


2. 内控体系+保护个人信息


①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相关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②保险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流程设计,实现对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所有流程和操作环节的有效监控。


6



文件原文

看了上述主要内容,大家应该发现了,其实现在市面上很少有能够全部符合的,比如进入投保流程界面等。


大家还是要仔细查看文件,认真对照!


不然,2020年10月1日之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就要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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